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医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司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和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学院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具体行为,曾受过记过处分(或以上)者。
2.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记过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4. 未通过学院学位外语考试者。
5. 虽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总学分数,但必修课补考课程或重修课程累计学分25学分者。
6.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能一次通过者。
第六条 学位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通过者,在毕业后一年内给予一次机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部一级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系部主任兼任,委员由系部提名,报请经理批准任命。
第八条 公司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 审议批准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宜。
3. 根据本授予办法,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评定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为:
1. 拟订本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 根据本授予办法的规定,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并送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4. 负责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工作以及其他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5. 研究解决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 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员工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学位办公室复核。
2.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员工名单。
3. 学位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员工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员工只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学士学位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可以撤销原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在2004级本科及以后各年级中实施。